第五十三條
依本法規定應繳之滯納金及加計利息,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法核計;罰鍰案件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
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所為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