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一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
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當地銀錢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