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十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任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上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