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但逾期申報、漏報、短報或隱匿不報者,如逾期申報日或查獲日之時價較死亡日或贈與日之時價為高者,以較高者為準。
前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前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