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之二
本法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溯及至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