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左:
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
二、由省及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省及直轄市。
三、由縣(市)(局)立法並執行者歸縣(市)(局)。
四、上級政府立法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應於立法時明文規定之。
五、由二省或直轄市縣(市)(局)以上共同辦理者,歸各該省或直轄市縣(市)(局)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