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左:
一、中央。
二、省及直轄市。
三、縣市及相當於縣市之局。
鄉鎮財政,包括於縣財政內,其收支應分編單位預算,列入縣總預算內,縣依法律實施自治後,鄉鎮財政應由縣議會依據有關自治法律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