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左列各稅為縣(市)(局)稅:
一、土地改良物稅:謂對土地改良物依法課征之稅,在未征收士地改良物稅之區域為房捐。
二、契稅:謂在未征收土地增值稅之區域對不動產移轉依法課征之稅。
三、屠宰稅:謂屠宰牲畜依法課征之稅。
四、使用牌照稅:謂舟車等類牌照依法課征之稅。
五、筵席及娛樂稅:謂對筵席娛樂及其他奢侈性消費行為,依法課征之稅。
六、其他特別稅課:謂適應地方自治事業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征之稅,但不得以已征貨物稅或特產稅之貨物為課征對象。
前項第三款屠宰稅,得由省就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
一、土地改良物稅:謂對土地改良物依法課征之稅,在未征收士地改良物稅之區域為房捐。
二、契稅:謂在未征收土地增值稅之區域對不動產移轉依法課征之稅。
三、屠宰稅:謂屠宰牲畜依法課征之稅。
四、使用牌照稅:謂舟車等類牌照依法課征之稅。
五、筵席及娛樂稅:謂對筵席娛樂及其他奢侈性消費行為,依法課征之稅。
六、其他特別稅課:謂適應地方自治事業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征之稅,但不得以已征貨物稅或特產稅之貨物為課征對象。
前項第三款屠宰稅,得由省就其總收入百分之二十統籌分配所屬之縣(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