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降級者,改支所降之俸級。無級可降者,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前項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支俸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