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需用機關年度實施計畫之審查、宗教信仰申請案件、限制服替代役類(役)別之審議、役男權益受損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爭議案件處理等事項,得設替代役審議委員會。
替代役審議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其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