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三十四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第三十九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三十四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第三十九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