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及違反國籍法規定。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四、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