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預備軍官役,以左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完成預備軍官教育合格者服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三、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者。
五、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教育,服預備軍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現役優秀士官,於戰場任命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三、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四、專門技能人員具有軍中所需專長者。
五、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教育,服預備軍官現役;第五款人員,應服一定期間之現役。
現役優秀士官,於戰場任命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