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人員,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
支領退伍金人員,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並一次加發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其規定如左: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發給六個月。
二、服現役四年以上未五年者,發給一年。
三、服現役五年以上者,發給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