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者。
二、被俘者。
三、撤職者。
四、因案羈押逾三個月者。
五、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六、任軍職以外之公職者。
七、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第六款人員不予回役;其餘各款人員,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者。
二、被俘者。
三、撤職者。
四、因案羈押逾三個月者。
五、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六、任軍職以外之公職者。
七、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第六款人員不予回役;其餘各款人員,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