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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
單一條文
第十五條
國家安全法
其他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國安法、動員戡亂時期國安法
國家安全法
版本: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全文修正
國家安全法
第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六條第三項禁建、限建之規定,經制止而不從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