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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單一條文
第七十七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
陸海空軍懲罰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軍人之違紀行為於戰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經調查屬實且有即時懲罰之必要者,權責長官得以言詞下達懲罰後,逕為執行,不適用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