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
紀律懲罰之執行期間,遇有懷孕、罹患重大疾病或奉准請假時,應停止執行;遇有作戰、演訓或救災等特殊事故時,得停止執行。
前項停止執行原因消滅,於情況許可時即予執行;如受懲罰人停止執行期間表現良好,權責長官得視情節,免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