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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單一條文
第七十二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
陸海空軍懲罰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五章 懲罰之執行
第七十二條
罰款受懲罰人,經處分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屆期未履行者,得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執行不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