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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單一條文
第七十一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
陸海空軍懲罰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五章 懲罰之執行
第七十一條
受懲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一次完納罰款時,權責長官得酌情准予免息分期繳納。罰款未完納前仍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得自其月支待遇總額中扣抵至多三分之一。
前項經濟狀況認定基準、分期期數及扣抵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