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
受懲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一次完納罰款時,權責長官得酌情准予免息分期繳納。罰款未完納前仍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得自其月支待遇總額中扣抵至多三分之一。
前項經濟狀況認定基準、分期期數及扣抵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