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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單一條文
第六十九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
陸海空軍懲罰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五章 懲罰之執行
第六十九條
財產懲罰自處分生效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