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人事懲罰及財產懲罰,自懲罰發布之次日生效。
懲罰處分因程序瑕疵,經救濟程序撤銷另予適法處分時,如基於同一事實再為相同內容之懲罰處分,該懲罰處分溯及自原懲罰處分生效之日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