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
專案評議會應將評議結論作成專案報告,送交權責機關及有關機關,並副知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通知到場人員。
前項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並得摘錄對外公開之:
一、事實之認定。
二、調查之方法及經過。
三、認定之理由。
四、改善建議。
五、應受懲罰之人、懲罰種類及懲度。
權責長官應依前項第五款規定核定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