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軍人非執行勤務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勤務外違紀行為,仍應受懲罰:
一、故意觸犯刑事法律。
二、無故施用或持有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三、服用酒類而違法駕駛交通工具,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四、實施性騷擾或性霸凌。
五、違反服役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訂頒之廉政倫理、政治或行政中立規範。
六、未依法令兼職或經營商業。
七、其他不合於軍人身分,足生影響於軍譽或服役機關勤務運作之行為。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不得為重大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