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專案評議會認第四十條第一項之專案調查報告有不備之處,或有前條第三項調查證據請求時,應具體說明調查方法,令原調查機關補充調查。
前項補充調查,以一次為限。但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