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第四十條所定得實施專案調查之情形,應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機關或學校召開專案評議會評議。
前項專案評議會,應由上將編階或相當層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並邀集適當階級人員、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七人至十一人組成。
第一項專案評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專案評議會之決議應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專案評議會委員之遴選、評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專案評議會,應由上將編階或相當層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並邀集適當階級人員、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七人至十一人組成。
第一項專案評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專案評議會之決議應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專案評議會委員之遴選、評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