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調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應不予懲罰或終止懲罰程序:
一、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受懲罰之事由。
二、有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
三、證據不足或不構成違紀行為。
一、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受懲罰之事由。
二、有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
三、證據不足或不構成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