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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單一條文
第五十三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
陸海空軍懲罰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三章 調查程序
第三節 調查方法
第五十三條
調查人員為瞭解違紀事實真相,得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
實施勘驗應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及有關人員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勘驗應製作勘驗紀錄,並得錄音及錄影;必要時,應全程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