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調查人員為瞭解違紀事實真相,得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
實施勘驗應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及有關人員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勘驗應製作勘驗紀錄,並得錄音及錄影;必要時,應全程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