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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單一條文
第五十二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
陸海空軍懲罰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三章 調查程序
第三節 調查方法
第五十二條
調查人員得依職權或被調查人之請求,將有關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送請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具有專門知識經驗者鑑定,或送請業務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