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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單一條文
第五十一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
陸海空軍懲罰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三章 調查程序
第三節 調查方法
第五十一條
調查人員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向人民或團體請求提供與案情有關之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