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詢問應作成紀錄,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紀錄者,不在此限。
受詢問人為聽覺、聲音、語言功能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詢問或令以文字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