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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單一條文
第五十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
陸海空軍懲罰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三章 調查程序
第三節 調查方法
第五十條
詢問應作成紀錄,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紀錄者,不在此限。
受詢問人為聽覺、聲音、語言功能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詢問或令以文字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