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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七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
陸海空軍懲罰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9 年 09 月 27 日 制定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三章 調查程序
第三節 調查方法
第四十七條
調查人員詢問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時,應告知所涉違紀行為及違反之法令,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陳述,應令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令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調查人員認前項軍人涉有其他違紀行為或犯罪嫌疑時,應即時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