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調查人員詢問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時,應告知所涉違紀行為及違反之法令,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陳述,應令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令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調查人員認前項軍人涉有其他違紀行為或犯罪嫌疑時,應即時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