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法律專業人員於非戰時受檢察官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服役機關處所內之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犯罪嫌疑人、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務時,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一、實施服役機關處所內之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犯罪嫌疑人、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務時,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