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軍人於非戰時涉有違紀行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得指揮該軍人所屬服役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偵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