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各級長官對於所屬施行軍官佐士兵之懲罰,應時呈報所隸長官,層轉獨立單位長官備案。各級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受懲罰之軍官佐,應按月列表,如附式第二,分別彙報最高軍事機關,暨軍政部或海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