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各級長官對於所屬行使懲罰,除撤職、停職應依第六條、第七條辦理,又少將以上軍官佐之懲罰,應呈請最高軍事機關核定外,其餘罰權如左:
一、少將以上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上校以下軍官佐,有施行記過、罰薪、檢束、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一切懲罰之權。
二、有所隸承之少將長官,及上校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尉官記大過一次以下,罰薪一個月以內,各級軍官佐檢束二十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一切懲罰之權。
三、有所隸承之上校長官,及中少校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尉官記過一次,各級軍官佐檢束十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禁閉十五日以內,及勞役、禁足、罰站、申誡之權。
四、有所隸承之中少校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軍官佐檢束五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士兵,有禁閉十日以內,勞役二十日以內,及禁足、罰站、申誡之權。
五、獨立或分駐之上尉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軍官佐申誡之權,對於士兵有禁閉五日以內,勞役十日以內,禁足三星期以內,及罰站、申誡之權。
六、有所隸承之上尉長官,及獨立或分駐之中少尉長官,對於所屬士兵,有施行禁閉三日以內,勞役七日以內,禁足兩星期以內,及罰站、申誡之權。
七、有所隸承之中尉少尉及准尉長官,對於所屬士兵,有施行罰站、申誡之權。
一、少將以上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上校以下軍官佐,有施行記過、罰薪、檢束、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一切懲罰之權。
二、有所隸承之少將長官,及上校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尉官記大過一次以下,罰薪一個月以內,各級軍官佐檢束二十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一切懲罰之權。
三、有所隸承之上校長官,及中少校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尉官記過一次,各級軍官佐檢束十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所屬士兵,有禁閉十五日以內,及勞役、禁足、罰站、申誡之權。
四、有所隸承之中少校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軍官佐檢束五日以內及申誡之權,對於士兵,有禁閉十日以內,勞役二十日以內,及禁足、罰站、申誡之權。
五、獨立或分駐之上尉長官,對於所屬,有施行軍官佐申誡之權,對於士兵有禁閉五日以內,勞役十日以內,禁足三星期以內,及罰站、申誡之權。
六、有所隸承之上尉長官,及獨立或分駐之中少尉長官,對於所屬士兵,有施行禁閉三日以內,勞役七日以內,禁足兩星期以內,及罰站、申誡之權。
七、有所隸承之中尉少尉及准尉長官,對於所屬士兵,有施行罰站、申誡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