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陸海空軍軍人之過犯,不涉及刑事範圍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其懲罰依本法行之。軍屬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陸海空軍軍人,係指各兵科、業科之官佐、准尉、准佐士兵及學員生。軍屬人員,係指軍法官、軍用文官、軍用技術人員、政治訓練人員及其他軍用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