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除前條所列各官長外,其他各官長懲罰部下之權如左:
一、上級官長及獨立職務之中級官長,得行使前條第一第二款所列之權。
二、非獨立職務之中級官長及獨立職務之初級官長,得行使前條第三款所列之權。
三、非獨立職務之初級官長及獨立職務之准尉官長,得行使前條第四第五款所列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