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陸海空軍各本管上官對於部下有科本法第三章所規定一切懲罰之權,其權限如左:
一、師長、首都衛戍司令、警備司令、要塞司令、艦隊司令、航空署長,對於所屬有科本法一切罰則之權。但官長停止進級,應將其犯行呈報總司令或軍政部長海軍部長。
二、旅長、艦長,有科所屬官長輕重檢束二十日以內,士兵輕重禁閉三十日以內之權。但官長停止進級、士兵降等,應將其犯行呈報本管高級長官。
三、團長、航空隊隊長,有科所屬官長輕重檢束十日以內,士兵輕重禁閉十五日以內之權。但官長停止進級、士兵降等,應將其犯行呈由本管長官轉呈該管高級長官核准施行。
四、營長、要塞砲台台長、航空掩護隊隊長,有科所屬官長輕重檢束五日以內,士兵輕重禁閉十日以內之權。但應立即呈報該管上級官長。士兵降等應將其犯行呈報上級官長核奪。
五、連長及獨立職務之初級官長,有申誡所屬官長,科罰士兵輕重禁閉五日以內之權。但應立即呈報上級官長。
六、獨立或分駐之營營長權限與第三款同。
七、獨立或升駐之連連長權限與第四款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