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夥黨犯前條之罪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首謀死刑;餘眾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首謀無期徒刑;餘眾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餘,首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餘眾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