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剋扣軍餉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五千元以上者,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千元以上五千元未滿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五百元以上千元未滿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未滿五百元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五千元以上者,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千元以上五千元未滿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五百元以上千元未滿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未滿五百元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