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雖非陸、海、空軍軍人,於戰地或戒嚴區域犯左列各罪者,亦適用本法:
一、第十七條之罪。
二、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罪。
三、第十九條第二款之罪
四、第二十條之罪。
五、第二十一條之罪。
六、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第七十六條之罪。
八、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九、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之罪。
十、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之罪。
十一、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之罪。
十二、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
十三、第一百十六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