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衛兵巡查、偵探及其他任警戒或傳令之職務者,無故擅離勤務所在地或應到之處不到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