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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單一條文
第七條之二
要塞堡壘地帶法
其他名稱
:要塞堡壘設置法、戰略要域管制法、要塞堡壘法
要塞堡壘地帶法
版本: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二章 禁止及限制事項
第七條之二
軍用港口限制區內為發揮安全防護及武器效能所規劃之範圍,禁止採藻、繫泊、漁獵及養殖等。
商(漁)船、漂浮器、人員及外國籍軍艦等,非經國防部同意,禁止進入軍用港區與限制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