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天空區內禁航區域之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國外航空器非經政府之許可,不得在天空區禁航區域經過、航測、攝影、繫留或著發。
二、國內航空器非經最高軍事長官之許可,不得在天空區禁航區域經過、航測、攝影、繫留或著發。
三、軍用航空器非經最高軍事長官或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在天空區禁航區域經過、航測、攝影、繫留或著發。
一、國外航空器非經政府之許可,不得在天空區禁航區域經過、航測、攝影、繫留或著發。
二、國內航空器非經最高軍事長官之許可,不得在天空區禁航區域經過、航測、攝影、繫留或著發。
三、軍用航空器非經最高軍事長官或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在天空區禁航區域經過、航測、攝影、繫留或著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