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第二區內之限制及禁止事項。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等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以可燃質物新設或改設高過六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及變更地面高低一公尺以上之工程。但以鐵筋混凝土為建築物之部份,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高過一公尺。
三、堆積物之高度,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三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六公尺。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等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以可燃質物新設或改設高過六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及變更地面高低一公尺以上之工程。但以鐵筋混凝土為建築物之部份,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高過一公尺。
三、堆積物之高度,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三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六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