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違背本法所規定禁止及限制事項,無論新設、變更、改築、增築之房屋、倉庫並其他之建築物或堆積物等,應限期令其自行拆除。如係變更地形,應令其回復原狀。倘在限期內不能完全除去或回復原狀或其所施方法不適合時,官署得逕自執行或令第三者執行之。其費用由違背者擔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