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左列各項,在各區內,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
一、排水、灌水、溝渠、鹽田、耕作地。
二、公園、竹木林、果園、桑茶園。
三、永久變更地面高低之土工,如填土及鑿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