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左列各項,在各區內,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無論屋內外,不得堆積。
一、在第一區內高二公尺,第二區內高三公尺以上之不燃質物及石炭等。
二、在第一區內高四公尺,第二區內高五公尺以上之薪炭竹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