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為照顧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作戰人員之生活,國防部得發給撫慰金。
前項撫慰金發給適用地區、適用對象、發給條件、限制因素、金額標準、申領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